安阳县(示范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招标
一、采购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SX-ZBDL-12-17
2.采购项目名称:安阳县(示范区)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
3.采购方式:招标
4.预算金额: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1)为方便群众生活和工作,同时考虑到城区人口逐步集 聚,本着安全、方便、易行的原则,调研群众需求,合理规划设置具体点位, 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采取市场化、企业化的模式,中标单位负责项目投资、 建设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5.2服务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5.3服务地点:设置的具体点位。
6.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 础性资格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 》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 提供承诺函)。
3.2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投标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或联合体进行 信用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作为证据留存,供应商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 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 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
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获取招标文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负责人(证照列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时需提供:有 效营业执照(或相应证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单位负责人(证照列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时需提供: 有效营业执照(或相应证照)、本人身份证、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售价:¥5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1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五、开标时间:2025年1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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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 工
电 话:17610398736
邮 箱:176103987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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